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对任职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任职备案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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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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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期货公司在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需向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任职决定文件;
- 相关会议的决议;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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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备案应在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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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情况:如果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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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材料。
通过上述具体要求,期货公司能够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二、任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