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法律法规:调解在期货纠纷中的应用与优势
调解是在和解之外,又一种相对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第三方(调解人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调解与和解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是在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主持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根据调解组织类型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调解。
期货纠纷调解的优势
对于期货纠纷,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由于期货纠纷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倾向于选择人民调解。其中,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密切相关,在法律程序中引入调解机制,属于非独立性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属于独立性调解,并在解决期货纠纷中具有优势。因为期货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比较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机构作为期货市场的管理部门,更加了解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交易者申请由这些机构调解其与期货公司的纠纷,更加有助于纠纷解决。
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案例
以《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为例,调解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 申请和受理;(2) 选定和指定调解员;(3) 调解进行;(4) 调解终止。在发生争议前,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已经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根据调解条款及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该机制下,法院调解平台与投资者网平台按照“总对总”对接方式,通过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实现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分别登录各自信息化平台开展在线委派、委托调解,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诉调对接工作。
通过这一机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投资者网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投资者网平台,由投资者网平台将案件信息回传至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投资者网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