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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的商经法思维导图合集: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作者:233网校 2020-07-29 08:03:41
导读:本章商经法思维导图归纳了公司的设立章节的框架体系,并呈现了核心考点。用思维导图的方式学习商经法,既能帮助大家梳理知识脉络,又能有效提升复习效率,更加轻松备考,赶紧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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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A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实质剥夺。本题中,昌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账权,该约定无效。甲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A项错误。 

 BC项:《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由此可知,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虽为实际出资人,但丙为公司真正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代持协议享受投资收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只有股东才享有的知情权,因此不享有查阅权。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以上文件,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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