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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刷题练习(四)

来源:233网校 2022-02-27 00:00:01

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刷题练习(四)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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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选项的事项不可以成为公证对象?

A、胡某请求公证员公证其于2012年5月1日借给涂某1万元,涂某予以否认,胡某就此向法院起诉涂某,目前尚未审结

B、廖某于2013年12月15日8时43分在医院死亡

C、钟某设立的一份自书遗嘱

D、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胡某借给涂某1万元这一行为尚存争议,未获法院确认,不能成为公证对象。廖某死亡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可能引发继承、债的转移等法律后果,可以成为公证对象。钟某设立的自书遗嘱、某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亦可成为公证对象。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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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项是?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经给出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信息,故C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D项正确。

万豪以20万元(认缴80万元)入伙喜来旅店(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万豪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9年3月,万豪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就万豪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其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就万豪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其需以8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C、因万豪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该合伙企业无权要求其退伙,该有限合伙企业无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D项均错误。

张三和李四争议自行车的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归张三所有,进入执行程序后,现王五认为自己是合法所有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B、王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继续执行,王五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

C、王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中又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王五不能申请再审

D、王五在执行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前未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A项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都是现行法律赋予王五可以行使的合法权益,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项正确。

如梦公司成立于2015年,股东是常记公司以及张溪亭、王日暮。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常记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如梦公司使用;张溪亭和王日暮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张溪亭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王日暮实际支付了50万元。关于各位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常记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B、张溪亭和王日暮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C、张溪亭和王日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D、如张溪亭和王日暮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常记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A、B、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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