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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2021-09-30 10:13:38

各位考生:

为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平稳举行,根据近期浙江省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从严从紧从快”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考试的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1.全体考生应当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考前14天起,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同时,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建议考生在当地应接尽接新冠病毒疫苗。

2.考前14天在省内的考生,考试当天的健康码为绿码(动态)、行程卡为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星号标记,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入考点。

3.考前14天从省外低风险地区来浙返浙的考生,除符合第2点要求外,还须另行提供本人准考证上载明的考试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方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4.考试当天的健康码为绿码(动态)、行程卡虽为绿码但到访地右上角有*星号标记的考生,如属于日常健康监测期未满者,不得参加考试;如属于日常健康监测期已满并结束管控的,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应当另行提供本人准考证上载明的考试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方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5.考生为已满出院后健康随访期的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既往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考前14天内有过发热、干咳、乏力、咽痛或腹泻等症状者,应当另行提供本人准考证上载明的考试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且健康码、行程卡均为绿码、体温正常的,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6.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考前21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和考前28天内境外来浙返浙者、处于出院后健康随访期的病例,以及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观察期、日常健康监测期未满者,均不得参加考试。界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名录,以考生参加考试前1天的国家通报为准。

7.每科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应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接受体温测量和健康码、行程卡、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的核验。经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先进入临时隔离室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的,方可进入考场。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凡不具备体温合格、扫码合格等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8.考生须自行准备若干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严禁使用含呼吸阀的口罩),从抵达考点入口起,全程佩戴口罩,并在考点和考场入口处进行手部消毒。

9.考生须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自觉有序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的规定区域范围内。如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10.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人员不聚集。

11.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在注意事项上将列明要求考生认真阅读《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参加考试考生视为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如有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除上述要求外,请考生持续关注考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所报考区当地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及时关注“浙江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或“浙江普法”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0598/art/2021/9/28/art_1229247892_474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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