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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 辽宁省司法厅 2021-10-08 15:10:24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全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和《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就考务人员疫情防控,告知如下:

1.要深刻认识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特殊形势和艰巨任务,强化“常态化”不等于“正常化”、“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的意识,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切实维护考试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年度考试工作平稳安全顺利。

2.考前14天要自行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并填写《辽宁省司法厅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报告表》(附件2)。体温测量记录以及出现的身体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3.考前14天要每日刷新“健康码”和“行程码”,持续关注“双码”的状态。期间如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诊,排除新冠肺炎(经核酸检测)和其他传染病后,方可参加考试考务工作。

4.根据省卫生健康委要求,要填写《辽宁省司法厅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考务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附件1),在考试前1天交当地考试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需保留至考试结束后21天。

5.有下列五种情形者,不得参加考试考务工作:①凡是考前21日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28日内有港澳台地区、境外旅居史;②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③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的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④考前21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或境内新发病例所在市旅居史、接触史,未排除感染风险者;⑤有聚集性发病(考前21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的情况,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6.考前14天要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必要不出省。建议“国庆”假期尽量减少聚集、聚会。

7.如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均应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未接种者原则上不得参加今年的考试考务相关工作。

8.须提供开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9.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和手部卫生,保持良好卫生健康习惯,严格执行居住地和考区所在地防疫要求。

10.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部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隔离考场的考务工作人员还要全程做好防护,必要时要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

1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要求和文件执行。

附件: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7185/zwgk/gg/202109/t20210930_4252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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