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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之自然人

来源:233网校 2020-03-02 11:27:3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科目核心考点是什么?一起从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网校讲师陈飞老师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精讲班课程来了解一下吧,本节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科目之自然人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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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主体

图表 10:我国民事主体体系简表

第一节 自然人

图表 11:自然人能力状态变化模型图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认识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总则第14条)

3、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总则第13条)

(二)始于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有效证据→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民法总则第15条)

  民法总则第15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胎儿的特殊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

  民法总则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规则理解如下:

(1)权利能力拟制:胎儿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获益情形时,才拟制该胎儿有权利能力。

(2)权利能力拟制的例外之一:只要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该胎儿就没有权利能力,即使该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获益情形。

备注:此时的处理规则是: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遗产,不能由胎儿继承,该遗产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予以继承。其他继承人予以继承时,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来继承。

(3)权利能力拟制的例外之二:只要胎儿涉及普通交易行为的,该胎儿就没有权利能力。普通交易行为,是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外的各种行为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