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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考点总结:犯罪论之犯罪构成

作者:233网校 2020-02-21 16:55:05
导读:犯罪构成是指成立犯罪所需的所有条件,理解了犯罪构成才能准确掌握刑法的体系。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是法考的常考点,尤其对于规范和记述的构成要素,一定多听课、多做题加以理解,学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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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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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

一、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四要件VS三阶层: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平行式的结构,它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

而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递进式的结构,构成要件、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层层递进,如同三层网层层过滤,最后留下来的才成立犯罪。

二、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组成构成要件的各种要素,主要分类有:

1.成文VS不成文:区别在于法条是否有成文的记载。

【点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没有在法条上明示,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2.积极VS消极: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入罪要件,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出罪要件。

【点拨】刑法仅一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客观VS主观: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点拨】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内心的,不可见。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虽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但也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4.记述VS规范: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前者无需价值判断,而后者需要价值判断。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根据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日常生活对该用语具有明确的界限。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感知并不能够获得正确的判断,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评价的要素,日常生活对该用语没有明确的界限。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有如下三类:

①社会评价要素。例如,淫秽物品、侮辱。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例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

③法律的评价要素。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三、犯罪重要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区别在于是否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我国刑法中有五个亲告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设题陷阱】

1.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

1.正确,淫秽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内心的想法,同时需要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不是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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