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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09-18 10:10:00
  (2008年)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答案:D
  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故A错误。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故B错误。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故C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根据“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外交关系的存续和终止,因此,两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承担国家责任。故AB错误。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援引主要有条约本身规定;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十一项。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断绝外交关系,所以双方缔结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因此C正确。乙国使馆财产是乙国的财产,甲国无权查封和没收。故D错误。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答案:C
  解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所以本题应选C.
  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答案:D
  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所以本题应选D.
  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
  3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答案:C
  解析: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所以A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b)规定卖方没有保险合同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a)规定卖方没有运输合同义务。所以C是正确的。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题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
  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
  答案:B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因此,正确答案是B.
  4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答案:C
  解析:《托收统一规则》第26款(3)a.规定:“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所以C是正确的。
  4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而A项只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征收险,因此,A项错误。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非商业风险,所以B项表述的“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虽然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所以C是正确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D项错误。
  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2008年·四川)
  29.2007年,甲国国内不幸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据报,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迅速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准备工作。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彼此间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根据该公约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答案:C
  解析:《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富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30.2008年6月,我国完成缔结某项条约的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较大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
  B.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
  C.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
  答案:C
  解析:缔结国际条约的时候,如果发现条约与国内法律规定有较大冲突的话,提出条约保留是国家的权利,而非是义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我国没有义务先行修改与条约相冲突的国内法,因此,B项说法错误。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因此,C项说法正确。
  没有关于条约没有生效就不得缔结的相关规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
  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
  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本案中,布鲁兰海域并非无主地,而是存在争议的土地,甲国建立石油平台,提出划界方案,并不构成先占。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应当选。
  布鲁兰海域的主权归属,甲乙丙丁四国存在争议,因此,他们之中任何一国或两国单独制定的划界方案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之前,对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约束力。因此,BC项说法错误。
  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不是布鲁兰海域的主权享有者,因此,它提出的划界方案对当事国更没有约束力,因此,D项说法错误。
  32.2001年,甲国新政府上台后,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应。乙国议会通过议案,谴责甲国的政策,并要求乙国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甲国的和平反政府运动;同时乙国记者兰摩也撰写了措辞严厉的批评甲国政策的文章在丙国报纸上发表;甲国的邻国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活动。根据上述情况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记者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B.乙国议会的法案一旦被执行,则涉嫌违反国际法
  C.丙国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D.丁国的行为不涉嫌违反国际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因此,传统的以干涉、战争、平时封锁等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情况已经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了。本题中,乙国因甲国新政府的经济和外交政策而产生争端,因此,乙国采用干涉、支持甲国和平反政府运动的方式来报复甲国的方式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B项正确。同理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行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D项错误。
  乙国的记者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他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国际法。因此,A项说法错误。
  丙国本身没有对甲乙两国之间的争端发表或实施任何行为,因此,只是乙国的记者在其国内发表了相关的文章,这与本国国家本身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33.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案:D
  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所以本题应选D项。
  34.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答案:B
  解析: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5.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D
  解析:《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所以本题应选D项。
  36.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不论本案中甲和乙谁为原告、谁为被告,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应诉是被告的义务,所以如果甲在美国起诉后,乙可以到美国应诉。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5条之规定,甲在美国起诉后,乙可以在中国起诉。所以,D项正确
  37.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该规定可知,涉外仲裁机构不能自行决定并采取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BD项说法错误。
  《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可知,涉外仲裁机构不能执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因此,C项说法正确。
  38.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首要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的住所地行使管辖权
  B.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C.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同意由对方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D.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剥夺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所以,A项中一概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住所地行使管辖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B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能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所以一概认为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剥夺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D项不应当选。
  39.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股权的合同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C项只能选择中国法律,不能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因此,不选。
  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股权的合同也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因此,D项不选。
  40.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
  遗产纠纷案件属于一审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项说可以由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继承案件可能适用外国实体法裁判。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CFR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买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D.该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
  答案:D
  解析:CFR术语中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不是在目的港交货。因此,A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非是买方。因此,B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而非是卖方。因此,C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因此,D项说法正确。
  42.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
  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
  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
  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如果L公司在要约中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那么要约因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此时,L公司就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了。A项说法正确。
  B项错误之处有两点,其一是此要求为不可撤销要求,因此,L公司不能撤销该要约,其二是M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的话,该要约就已经时效了,不必再对该要约进行撤销。
  如果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此时M公司对L公司要约中的主要条款作了修改,已经不再是承诺了,应该属于反要约,M公司发出反要约后,L公司原来的要约就自动失效了,不需要L公司再进行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D项说的不全面,仅说了一般情况,没有包含例外情况,因此,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
  4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若该公约某成员国国民的发明在其本国获得了专利保护,关于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的待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专利保护
  B.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版权保护
  C.该发明应按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获得专利保护
  D.其他成员国对该发明应给予发明者本国所给予的相同水平的保护
  答案:C
  解析: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国按本国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即根据成员国自己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4.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下列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的是哪一项?
  A.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或停工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B.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毁的损失
  C.承运的货物因本身湿度过大而发生霉变造成的损失
  D.航行途中,船长超速驾驶,结果船舶触礁货舱进水造成的货物湿损
  答案:B
  解析:《海牙规则》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 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 天灾;
  (e) 战争行为;
  (f) 公敌行为;
  (g)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 检疫限制;
  (i)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 暴动和骚乱;
  (l)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 包装不充分;
  (o) 标志不清或不当;
  (p) 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CD项中的情况承运人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负有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B项中承运人自己把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使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此,不能免责。
  45.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条规定,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6.中国银行应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开出以美国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请求美国大通银行予以保兑。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
  B.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
  C.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
  D.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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