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一审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07/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原解析】选项A属于明显错误。《刑诉解释》第22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可见,被告人是必须出庭的,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而非人民陪审员,故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选项C是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选项D错误。 
  【新解析】AD解析内容可以见上。B选项法律依据变化,原选项错误的原因也变化了,C选项依据的法条变化导致答案改变。 
  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 简易程序但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才可以有陪审员参加,独任审判的,只有审判员可以,陪审员不可以。故B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C选项错误。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被告人是否必须出庭、公诉人是否必须出庭、独任庭的组成以及简易程序简化的内容。依据这个思路,大家在看书的时候自己能否再综合简易程序的其他内容。 
  09/74.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答案没有变,但是A选项的错误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D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的,陪审员可以参加,而对一人独任审判的,则不能由陪审员进行。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陪审员可以参加审判的案件。 
  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本题答案没有变化,只是D选项要依据新刑诉法做文字性调整。)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D项依据变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内容,这是对列举性法条的考查。 
  08/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隐蔽性的考管辖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作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答案没有变化,C选项作废) 
  【解析】《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A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属于某县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B项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项和D项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因此AB正确。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为了帮助大家充分备考,体验实战,开通了司法考试会员中心每日一练应用系统。其中试题更加贴近考试难度,全部调用最新题库,随机练习。并且增加了答案解析、问题讨论、笔记交流、你问我答等功能,在做题的同时,与大家一起学习,一起讨论!>>点击进入每日一练<<
更多推荐: 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