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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12)

来源:233网校 2021-06-09 09:32:57

56、关于清代会审,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B、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C、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中的“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受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诸皇帝裁决

D、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清承明制,进一步发展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八月举行而得名,其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笞杖刑案犯。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1)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流刑或再押监候;(3)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有可矜、可疑之处,免于死刑,减为徒、流;(4)留养承嗣,即犯罪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的,奏请皇帝裁决。“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不是被害人,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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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18年5月,甲乘坐火车期间,与对面座位旅客乙(女,18岁)搭话后相识。后甲趁乙上厕所之机,将她堵在厕所内并把门反锁,用匕首指着乙,让乙交出现金1800元及价值2700余元的一部手机,装在自己口袋内。后甲被诉至法院。刘法官认为,甲行为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火车的厕所抢劫,危害不大,不应当适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刑罚,否则与刑法意图不符。黄法官则认为,火车的公共厕所属于“火车",而“火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适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刑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法官进行了价值衡量,黄法官没有进行价值衡量

B、刘法官的解释属于目的解释,黄法官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

C、为了实现法的可预测性,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文意解释"优先

D、刘与黄法官的争议表明,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法律人进行价值衡量的过程,无论刘法官还是黄法官,都进行了价值衡量,故A项错误。刘法官探求的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黄法官则主张按照一般的、日常的用法来解释,属于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则是指联系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故B项错误。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文意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的顺序,但特定情况下也可调整,故C项错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并不一定能完全对应起来,存在“缝隙”,即“紧张关系”,故D项正确。

58、丙傍晚在公园练习拳击,与丙有仇的甲对乙说“我们赶快收拾那个恶人",乙误以为丙在公园对他人行凶,便与甲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不能查明死亡结果由谁造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均须对丙的死亡负责

B、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甲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只能宣告无罪

C、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成立共同正犯,在甲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成立共同正犯,在甲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是故意、乙是过失(假想防卫),不存在对部分犯罪的共同故意,因而不可能构成共同正犯。于是,不得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结局是,在甲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只能宣告无罪。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成立共同正犯,可以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在甲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B、D项正确。(参见:张明楷:共犯的本质)

59、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按照当然解释,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行为人以所享有合法债权为抢劫对象的,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按照体系解释规则,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可以解释为“购买和销售”

C、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解释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属于扩大解释

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符合目的解释的要求,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因为抢劫非法财产(如赌资、赌债)的行为都不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则为实现债权而抢劫合法财产这一危害更轻的行为就更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理所当然的,举重以明轻。因此A项正确。《刑法》第171条同时规定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就只能解释为“销售”,而不能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对购买假币的“对向性”行为,应当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婴幼儿”一般是指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由于婴幼儿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都属于“偷盗”行为。因此C项正确。D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D正确。

60、李某在甲地修建了一栋别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地址为乙地,后经县政府查明,李某的别墅违法占道,限期李某自行拆除,到期李某并未拆除,于是县政府对李某别墅进行了强拆,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县政府的行为合法,作了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起诉,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B、李某起诉,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C、李某起诉,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李某起诉,乙地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在本案中,有两个因素会影响地域管辖,一是不动产案件,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这二者同时存在时,一般要先考虑不动产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所以必须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的地址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因而本案从地域管辖上来考虑应该是乙地法院有管辖权,甲地虽然是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但是甲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从级别管辖来看,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是复议维持,所以县政府和市政府做共同被告,在复议维持中,基本的原则是以原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而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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