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一 > 卷一真题

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21-06-23 09:41:56

6、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乙非常气愤,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案发时场景,可以认定乘客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后,司机乙将车停到路边,将车门打开,让乘客下车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随便停车,致丙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扫码领法考真题答案/进微信备考群

历年真题答案

微信备考群

7、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规定,其与普通强奸并非普通法与特殊法的法条竞合关系。A项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缺乏违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如行为人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因其缺乏违法性,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因其缺乏期待可能性,故不再成立赃物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销赃一般是指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将赃物以极便宜的价格卖于对方,但如行为人将盗窃的仿真品再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则既不缺乏违法性,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此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B项错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都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钱某两次入户抢的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的也只成立抢劫罪,因同种数罪不并罚,最终钱某只成立抢劫罪一罪。C项错误。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据此,对周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D项错误。

8、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使用时偷换了周某的U盾,并骗其U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为真。后郑经理用U盾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职务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错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银行)的财产,而本案中,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故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错误。本案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行为,周某只是将自己的U盾交给郑某保管,并没有处分U盾内财物的意思。类似的是,周某将自己家的钥匙交给郑某保管,并不代表周某处分了自己家中的财物,郑某用该钥匙取走了周某家中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并且,本案中,郑某仅仅是指导周某使用U盾,U盾并没有脱离周某的占有,也难以认为周某处分了对U盾的占有,B错误、D正确。该案的定性存在争议。网络银行U盾是一种交易工具还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U盾并使用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观点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系信用卡诈骗。关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2009年12月16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5条中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的U盾工具、身份证号码、网络银行密码和U盾密码均属于该解释中规定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故盗窃U盾的行为,骗取身份证号并使用,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观点二: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认为:U盾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不是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盗窃U盾与盗窃信用卡卡片具有同等价值和功能,二者无实质差异,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认定更适宜。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评判U盾这一新型网络交易媒介”,U盾是否属于“两高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若回答是肯定的,郑某的行为即属于信用卡诈骗,若否定,则定盗窃为宜。笔者认为“盗窃U盾并使用的”,符合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这一规定。首先,U盾是网上银行交易工具。其使用功能与其信用卡片相比较具有同等的、独立的账户转账、交易、支付功能,一个在网络银行上使用,一个在实体银行或商户POS机上使用。盗窃在实体银行使用的信用卡片明确系盗窃犯罪行为,而若盗窃在网络银行上使用的U盾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里就会出现同质行为,却有不同的罪、责、刑的不合理的现象。其次,U盾工具并不依附于信用卡卡片而独立存在,根据U盾的使用说明、使用方法,U盾依附于银行签约客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而在网络银行上独立使用,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的功能。打个比方,U盾和传统的信用卡片就好比通向一个金库的两扇不同的大门,不论选择打开哪一扇大门,都可以走进金库。再次,U盾的物理外形特征属于工具,是一个物理媒介,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一解释范畴。U盾外形是电脑U盘,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两高解释”中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U盾工具与此解释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内涵明显不符,信息资料更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一定思想内容或特殊意义的文字、符号或者数据等,一般不应解释为一个物理媒介。质言之,U盾应被解释为是“信用卡”,而非“信用卡信息资料”。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答案为D。

9、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甲、乙二人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的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二人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A项错误。甲、乙二人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的行为,不过是开玩笑,甲并没有放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间接故意;题干中的“不小心”也说明甲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故甲不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B、C项错误。从本题所描述的具体情形来看,应当说甲主观上对重伤结果还是存在过失的,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比较合适。D项正确。

10、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即产生了对乙救助的义务。对不作为犯罪,也可实施正当防卫。故紧急情况下,丙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医的行为,成立对甲不作为行为的正当防卫。A项正确。

报名关注>>2021年法考报名时间|法考报考条件

备考资料>>包邮送教辅书籍,真白送|法考历年真题

热点推荐:

233网校法考火热招生:讲师带你直击考点、稳拿关键分、主客观全面提升!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