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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8-20 09:43:03

1、甲、乙合谋窃取丙的银行卡并平分取出的现金,乙将偷窥到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甲,两人再乘丙醉酒之机将其银行卡窃走。甲持卡到ATM机取钱,乙为其望风,甲发现卡内有7万元,便取出2万元,对乙称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乙信以为真。一周后,甲独自通过ATM机将卡内剩余5万元取走。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万元

B、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万元

C、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元

D、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归责问题。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后,共同使用该卡从机器上取款,而且两人的行为与丙卡内7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均有因果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两人均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都是7万元。只是在两人分赃时,甲骗乙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甲这一行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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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7题)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10题)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

4、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2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5、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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