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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19 10:15:28

1、以下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A、公安机关凌晨抓住犯罪嫌疑人,突击审讯到天亮获取的供述

B、嫌疑人被呛水,无法忍受痛苦作了有罪供述

C、侦查人员威胁犯罪嫌疑人说:如果不说,就通知税务部门调查你的偷税漏税情况

D、证人的辨认笔录未经证人签字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94条的规定,不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应当在抓捕后24小时内讯问,而且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从凌晨到天亮显然没有超过12小时,因此,A选项的供述合法,不予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呛水属于变相肉刑,由此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符合题意,B选择。《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3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C选项的威胁只是普通的威胁,没有强调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标准,C选项错误。证人证言如果没有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字的,应当不采信,即予以排除。但是就辨认笔录而言,没有签字,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是必须排除,D选项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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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年卷二24题)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桌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需要具备“证他性”。说得通俗一些,即犯罪嫌疑人之间你证明我干了什么,我证明你干了什么不算证人证言,这被称为“攀供”。证人证言必须涉及除了你和我之外的第三人“他”才算合格。简言之,证人在其所证明的事件中应当是“案外人”。A、B、C三项都是与两人共同犯罪有关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故错误。D项,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张某就属于该故意杀人案的案外人,张某所言属于证人证言。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2017年卷二26题)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调整证据证明能力的规则,它解决的是证据资格的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第二,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它解决的是证据证明价值大小的问题,比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本题选C。

4、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7题)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据此,A选项正确。上述法条第2款还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据此,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只有在能够确认不存在非法收集情形的前提下,证据才具有可采性。而在两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其一能确认有非法情形;其二,不能排除非法情形的存在。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2013年卷二68题)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关于非法证据问题,本题主要考查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情形,其中涉及被告人屠某、沈某的供述和证人朱某的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文可知,现行立法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排除的非法手段是不同的,对供述排除的是刑讯逼供的手段,对证人证言排除的是暴力、威胁的手段。选项A,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选项B,使用“引诱”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不属于上述排除的情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引诱”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手段。所以选项B不当选。选项C,使用“威胁”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但是根据2017年最新颁布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供述,也应当排除。选项C当选。选项D,属于使用“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属于上述排除的情形,应当予以排除,选项D当选。本题答案为ACD。(司法部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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