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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诉法历年真题答案(9.13)

来源:233网校 2021-09-13 10:15:59

1、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29题)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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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8题)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辩护人未到庭的处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据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25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既然不适用简易程序,就更不可能适用独任审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B。

3、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35题)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判决和裁定。一般认为,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主要包括:(1)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一般只有一个,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多个(如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过于复杂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判决可以分别作出,分别生效);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抗诉期限为5日。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D。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有可能存在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判决,或者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有可能分别作出。因此一个案件中,判决的个数也可能不止一个。

4、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33题)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自诉案件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有“五个可以”和“两个不行”。即,可以调解、和解、撤诉、反诉、适用简易程序。其中,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反诉。故,A项说都可以调解,错误。C项说自诉案件可以反诉过于绝对,错误。B项说可以和解,正确。D项,《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代为告诉,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7题)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表人。《最高法解释》2020版第226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新的高法解释已经删除原《最高法解释》183条第2款规定的“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37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B选项中,齐某并非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B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38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故D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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