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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实务之妇女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理论

来源:233网校 2011-03-24 11:33:00

妇女社会工作理论

纵观妇女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女权主义对其具有深刻的影响。女权主义在现代又称女性主义,它既是一种社会运动,更是一种随着西方女权运动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妇女争取自己的权利,要求男女平等的社会思潮。按照女性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及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十大流派,它们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同志理论、精神分析女性主义、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生态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后殖民女性主义,本节只是选择其中主要的理论流派予以简略介绍。

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不仅在时间上是所有女性主义流派的起点,而且,在理论上也是其他各派的出发点或修正和改造的对象。18世纪欧洲的女性主义者因为受新资产阶级男人反抗君权的启发而开始质疑男权的神圣性。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有:18世纪英国的乌丝东奎芙特(Mary Wolstonecraft)、19世纪美国的芙乐(Margaret Fuller)、19世纪英国的米尔(John Mill)、当代美国的傅瑞丹(Betty Friedn)。

乌丝东奎芙特最著名的女性主义的著作是发表于1792年的《为女权辩护》。

乌丝东奎芙特认为女人和男人一样具有理性。如果说现实生活中的女人显得较无理性或成就较差的话,那是因为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与向外发展的机会。因此,乌丝东奎芙特主张女性要发展理性,培养独立自主的人格,女性存在的首要目标是做一个理性的人,而理性的实践则是透过妻子与母亲的身份来达成。

芙乐同样积极地拥护女性的个人权利,不过,她不只是主张女性在法律地位和世俗生活里的权利,更进一步强调女性有追求内在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内在自由,包括心灵的充实、智力和知识的成长、理性与创造力的激发。她认为母亲职责是女性生活的部分而非全部,女性必须超越特定的家庭关系而去追求自我成长,但这种女性自我成长的目的并不是要成为一个称职的妻子与母亲,而是为了她自身的丰富与充实。

米尔是英国十九世纪自由主义健将,他在他的代表作——《女性的屈服》一书中,集中地阐述了他的女性权益的观点。米尔指出法律的不平等使得婚姻制度里的婚姻关系犹如主人与奴隶的关系。现代社会就是人们有迁徙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以及改善生活的机会。但是对已婚妇女而言,她却没有这些现代男人享有的自由。米尔将政治哲学中公共领域的契约概念扩充到婚姻关系,认为婚姻契约必须经由当事人同意,在平等的条件下订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契约精神就是自主与自我决定,婚姻契约使女性不会在违反自身自由意志的情况下结婚。米尔主张女性应有一技之长与经济独立的能力,这样才不会为了长期饭票而无奈地走进婚姻。米尔由此进一步主张应该解除就业市场上对女性的各项限制。他从自由竞争的观点指出,如果女性的能力果真不如男性,那么不胜任的女性就会在竞争过程中被淘汰,不需一开始就排除女性竞争的机会。而如果女性的能力胜过男性,那么开放机会给女性就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优秀的人才,从而使社会运作更有效率。

作为一个当代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傅瑞丹继承了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同时又更加强调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参与。因此,傅瑞丹在其名著《女性迷思》一书中,首先对女性的家庭角色展开锐利的解析与批评。傅瑞丹指出父权社会的文化机制竭尽所能地塑造一个幸福的家庭主妇形象,使得女性把自己的一生寄托于家庭与婚姻关系。然而这个理想形象,只是个迷思。由于家庭结构本质上缺乏酬赏制度,再加上日复一日地重复同样琐碎的工作,受过教育的现代女性并不能从家庭主妇的角色上得到成就感和自我实现。为了发挥自我潜能,妇女必须和男性一样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故此,傅瑞丹鼓励女性放弃以家庭主妇的形象作为自我认同,不过,她并未提倡女性在实质上放弃家庭生活,而是在事业与家庭间取得平衡。

对整个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可以作一个进一步的概括,它的主要思想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男女不平等的分析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因其性别而遭受歧视,不管她个人的能力与条件如何,性别本身就使她在受教育、就业、参政等各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

女性在就业市场上同样受到的歧视,这与女性的家庭负担息息相关,照顾小孩与料理家务被视为是女性的本分,而法律上的不平等更强化了女人对婚姻与家庭的依赖。女人进入婚姻且养儿育女并非女人自愿如此,而是文化上的制约再加上社会结构剥夺了女人往其他方面发展的可能性。男女有别的性别分工体系其实包括了对女性的歧视与限制,违反了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理性的基本精神。

2、政治主张与改革方案

十八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要目标是铲除形式上、法律上的男女不平等。而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的妇女运动则进一步透过法律来矫正歧视的现象。不同阶段的妇女运动的诉求可以用女性主义与法律的各种关系来表达。概括说来,可分为下列四种关系。

(1)废除歧视性的法律:法律本身如果包含明确的性别不平等,则需要加以修正或干脆废除。

(2)中性法律:法律的制订及实施必须无视于性别之分,男女一体适用,不能因性别给于差别待遇。

(3)制订反歧视法:以法律力量明文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4)以法律加速性别平等的推行:政府机构以及与政府有关系的民间企

业在招募员工时,如果应征者条件相似,应该优先雇佣女性或少数民族。

可见,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政治诉求逐渐从中性、无性、无视于性而走向以女性为主体,一步步扩大政府的职权,利用法律来主导平等的实现。

早期女性主义认为家庭是女性生活的重心,并不特别鼓励女性在公共领域直接与男性竞争。当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则提倡女性积极加入工商业、教育、政府官僚系统、议会政治等社会的主流机构,认为具有竞争性及酬劳的工作,才能刺激女性的潜能并满足其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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