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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1号 经2025年9月1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日
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
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
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
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
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
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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