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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22年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2022-04-14 08: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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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22〕27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杨凌示范区民政局: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做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现工作单位在陕西省内,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2020年、2021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在陕西省考试合格,但现工作地不在陕西省内的,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参加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于2022年4月20日前登陆https://link.233.com/23643,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见附件),并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准备与《申报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的社会工作从业经历,要求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或平均每年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2.自从业经历中,选择提供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的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3.自从业经历中,选择提供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报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经商省人社厅同意,申报资料由省民政厅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完成后,将于4月21日前以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申报人应在4月22日前登陆申报系统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在4月27日前将纸质盖章申报材料(一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陕西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省民政厅,收件人:赵怀宇,联系电话:18066707987)。

(四)答辩考核。此次答辩考核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于5月9日至13日进行,具体答辩安排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告知申报人,申报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评审结果预计在2021年6月上旬公示,公示期为5天。申报人可在陕西省民政厅官网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人可关注陕西省民政厅官网查询证书发放的有关安排。

三、评审相关事宜

(一)申报人应从提交申报材料起时刻保持电话畅通,与评审相关的各项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

(二)省人社厅和省民政厅将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请相关市级民政部门及时通知本地区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与省民政厅取得联系,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附件:1.

      2.

陕西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link.233.com/20022/html/zx/tzgg/202204/32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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