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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区工作者薪资待遇怎么样,基础工资是多少?

来源:厦门市民政局 2021-10-26 10:25:51

根据2020年6月28日,厦门民政局发布的《厦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厦门社区工作者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奖励性绩效奖金等内容。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对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400元学历津贴。

社区工作者应发报酬总额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适时调整。坚持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挂钩。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绩效报酬等组成。

一、基础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三部分,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70%左右。

(一)基本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250元,副职每人每月1050元,专职委员每人每月95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750元。

(二)岗位工资。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建立正职、副职、专职委员和其他社区工作者四类岗位18级的岗位等级序列,每个等级的增长幅度为150元/月,岗位工资随岗位等级递增而累进提高。各岗位起点工资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500元,副职每人每月1200元,委员每人每月90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600元。

社区工作者每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所需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的岗位工作标准,其等次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从次月调整。各区最早年限可从2003年3月起算。试用期薪酬按拟定等级基础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三)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由各区根据本区确定的社区工作者报酬总体标准,制定正职、副职、专职委员和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具体标准。

二、绩效报酬。

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奖励性绩效奖金,当年社区工作者绩效报酬总额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总额的30%左右。

发放时应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合理拉开档次。绩效报酬可按月、季度、年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区确定。

三、其他待遇。

(一)参加“五险一金”。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总和为缴交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未达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镇)每年安排社区工作者一次健康体检。各区结合实际可为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对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400元学历津贴。取得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之一的,分别按50元、100元、200元发放。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全国统一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和500元职业津贴。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744/mzj/zfxxgkml/xxgktzgg/202007/t20200703_2459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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