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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2023-07-19 08:58:56

南民规〔2023〕2号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5日

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鼓励社会工作人才能力提升,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机构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奖励措施

第三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且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专门人员。

社会工作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其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的奖励范围涵盖南宁市县(市、区)、开发区,具体申请资格条件如下:目前在南宁市从事社会工作(指在我市所属事业单位、城乡村<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以及在南宁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工作)并满1年,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对符合上述申请资格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等级,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专业水平提升奖励[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已取得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按照《关于加强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薪酬等级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条 2018年以前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取得最高等级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分别按照所取得的职业水平证书等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至8月,名额不限,按实际情况兑现。

第七条 市民政局为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审核机关;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机构作为本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的初审机关,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城乡村(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以及本级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各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第八条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

1.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参照当年市民政局印发的有关奖励发放通知中的申报办法进行个人申报。

(2)完整、正确填写各项个人申报信息。

(3)上传申报相关材料,包括:

①证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单位证明;

②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上传资格证书原件中印有编号的页面和印有管理号的页面。2018年(含)后分别考取不同级别资格证书,且未享受过考取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奖励政策的,需全部上传。

2.审核流程:

(1)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申报材料报送至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2)初审。南宁市本级、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机构根据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流转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单位提交的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县级单位提交的申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3)终审。市民政局负责对所有申请进行终审。

第九条 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拨付奖金,并将拨付结果反馈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市民政局直接负责,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事务)机构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或重复申领奖励资金的,将对已经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南民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link.233.com/27174/xxgk/gfxwj/t556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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