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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去世后、老夏把未成年的弟弟抚养成人,老夏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生子、生活富裕。老夏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人员中,对老夏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有( )
A. 儿子
B. 儿媳
C. 女儿
D. 弟弟
E. 女婿
2、秦某夫妇依法收养了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后小周与秦某夫妇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现秦某夫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小周对秦某夫妇应当履行的责任是( )。
A.应付生活费
B.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C.补偿收养期间秦某夫妇支出抚养费
D.全部返还收养期间秦某夫妇的抚养支出
3、张某与丈夫沈某生有大沈、小沈二子,沈某早逝,沈某的哥哥依法收养了小沈,2014年6月,张某与李某再婚,之后,李某与前妻所生的8岁儿子小李一直由张某与李某抚养。2021年8月,张某与李某因车祸去世,二人未订立遗嘱,且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张某的遗产应当由( )继承。
A.大沈
B.大沈、小沈
C.大沈、小李
D.大沈、小沈、小李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A选项错误,“小李”由张某与李某抚养,故与张某具有抚养关系,能够继承张某的遗产。
B选项错误,“小沈”被沈某哥哥收养,与张某、沈某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C选项正确,“大沈”作为张某和沈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张某的遗产;小李由张某与李某抚养,故与张某具有抚养关系,能够继承张某的遗产。
D选项错误,“小沈”被沈某哥哥收养,与张某、沈某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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