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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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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马海燕
所属科目: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中社版)/第十一节 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家庭关系
所属版本:中社版

家庭关系介绍

【知识点名称】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考频等级】
高频

【考试定位】
常见题型:单选、多选;命题方式:法条对应型或情境判断型;考查能力:理解+辨析。重点考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三类关系的权利义务边界,强调法定性与强制性,常结合赡养、抚养、扶养、财产共有、家事代理等具体情形设问。

【核心内容讲解】
定义说明:家庭关系指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伦理性与强制性三重属性。其核心是《民法典》第1041–1085条确立的平等、保护弱者、尊重意愿与公序良俗原则。
内在逻辑:家庭关系以身份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法律强制为保障。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向性(如父母抚养义务对应子女受抚养权)、不可放弃性(如赡养义务不得协议免除)及适度干预性(如法院可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分类拆解:依主体分为三类——夫妻关系(含人身权、财产权、家事代理权)、父母子女关系(含抚养教育权/义务、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同等地位)、其他近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补充性与条件性)。各类关系均以“身份—行为—责任”为逻辑链,强调义务先于权利、保障弱者为立法重心。

【核心结构表】

模块/分类 核心含义 关键词 常见考法
夫妻关系 婚姻存续期间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义务集合 共同财产、家事代理、忠实义务 判断婚后所得是否属共同财产;识别家事代理权行使边界
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血缘或收养产生的抚养、教育、赡养义务体系 法定抚养、强制赡养、非婚生子女平等 情境中判断抚养费支付主体;辨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否以父母无劳动能力为前提
其他近亲属关系 限于特定条件下发生的扶养义务(如兄姐对未成年弟妹) 补充性、条件性、法定性 判断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成立的三项法定条件(父母死亡/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兄姐有负担能力)

【高频辨析表】

易混淆点 区分关键
抚养 vs 扶养 vs 赡养 “抚养”专指长辈对晚辈(含父母对子女);“赡养”专指晚辈对长辈(含成年子女对父母);“扶养”为双向通用术语,特指平辈间(如夫妻、兄弟姐妹)的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具补充性与条件性

【典型考题】
【单选题】
题干: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兄姐对弟妹负有扶养义务的是(  )
A. 弟妹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B. 父母健在但长期外出务工未尽抚养责任
C. 弟妹12周岁,父母双亡,兄姐有稳定收入
D. 弟妹18周岁,在校大学生,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
标准答案:C
简明解析:《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须同时满足:①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②弟妹未成年;③兄姐有负担能力。仅C项完全符合三项法定条件。

【简答题】
题干: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及其排除情形。
简明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民法典》第1062条);排除情形为: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1063条)。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3 16:09:28

家庭关系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张某的父母双亡,自幼由祖父母抚养长大,成年后张某有稳定收入,祖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张某以自己由祖父母抚养并非亲生为由拒绝。根据《民法典》,张某的做法()
A . 合法,张某对祖父母无法定赡养义务
B . 违法,张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C . 合法,张某可自愿赡养,而非法定义务
D . 违法,张某需支付赡养费,但无需照料祖父母生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张某的父母双亡,祖父母作为其直系血亲,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张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与是否亲生无关。
B选项正确: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张某的拒绝行为违法。
C选项错误:该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非自愿履行的义务,张某必须履行。
D选项错误: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张某不仅需支付赡养费,还需兼顾生活照料。
【依据】祖孙关系知识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提示】易误选A选项,需注意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需满足“有负担能力”和“祖父母无子女赡养”两个条件,本案均已满足。

多选题 2.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家庭关系中扶养、赡养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B .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C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D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E .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因养子女成年而自动终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夫妻之间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相对的一方负有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B选项正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是全面的法定义务。
C选项正确: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D选项正确: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需同时满足“被兄姐扶养长大”“自身有负担能力”“兄姐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三个条件。
E选项错误: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其18周岁;对于18周岁以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并非随成年自动终止。
【依据】家庭关系知识点:涵盖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扶养、赡养义务,明确义务的范围和条件。
【提示】易误选E选项,需注意抚养义务的终止条件,并非仅以养子女成年为标准,还需结合其教育和劳动能力情况。

单选题 3.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 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B . 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C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D . 遗嘱中明确只归丈夫一方继承的遗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考查 夫妻共同财产)
C正确:根据法定财产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错误: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B错误: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D错误: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多选题 4.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李某婚后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 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 王某因发明专利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 赵某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 . 孙某继承的房产,遗嘱中明确只归孙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选项错误: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张某个人所有;若婚后双方共同对房产进行经营管理(如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题干未提及经营行为,故增值部分为个人财产。
C选项正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明专利收益符合要求。
D选项错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赵某的赔偿金不属于共同财产。
E选项正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孙某继承的房产符合该情形。
【依据】夫妻财产制知识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等。
【提示】易误选B选项,需注意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仍归个人所有,只有婚后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才属于共同财产。

单选题 5.李某与王某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李某自幼由父亲抚养,王某由母亲抚养,双方较少往来。后王某父母双亡,尚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李某以双方抚养关系不同为由拒绝。根据《民法典》,李某的义务是()
A . 无扶养义务,因双方未共同生活,关系疏远
B . 有扶养义务,李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对未成年弟有扶养义务
C . 无扶养义务,因王某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D . 有扶养义务,但仅需支付少量生活费,无需长期照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李某与王某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法定兄弟姐妹范畴,王某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李某有负担能力的,即负有扶养义务,与是否共同生活、关系亲疏无关。
B选项正确: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李某需履行该义务。
C选项错误:民政部门救助是兜底措施,不能替代李某的法定扶养义务,李某应优先履行扶养责任。
D选项错误: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李某需全面履行义务,并非仅支付少量生活费。
【依据】兄弟姐妹关系知识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提示】易误选A选项,需注意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需履行。

大咖讲解:家庭关系

刘晓晨
社会工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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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社会工作者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查看老师课程
马海燕
社会工作者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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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菡
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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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推荐
高频

结婚

【知识点名称】
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考频等级】
高频

【考试定位】
常见题型:单选、多选;命题方式:正向确认(如“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反向排除(如“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考查能力:记忆与辨析,侧重对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准确区分及法律后果的识别。

【核心内容讲解】
定义说明: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始于婚姻登记完成,受《民法典》第1046–1051条及《婚姻登记条例》规范。
内在逻辑:结婚制度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为价值基础,通过设定实质要件(主体资格与意思表示)与形式要件(登记程序)双重控制,确保婚姻合法性与社会秩序稳定性。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
分类或结构拆解:法定条件分为积极条件(自愿、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现为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与消极条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重婚无效);程序上仅认可婚姻登记为唯一合法形式,仪式婚、事实婚均不具法律效力。

【核心结构表】

模块/分类 核心含义 关键词 常见考法
实质要件 主体资格与意思表示合法性 自愿、婚龄(男≥22,女≥20)、非禁婚亲、重大疾病告知 判断某情形是否阻却结婚效力
形式要件 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 婚姻登记、县级民政部门、双方亲自到场 辨析“举办婚礼”“同居多年”是否构成合法婚姻
无效情形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重婚、禁婚亲、未到婚龄 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如胁迫)

【高频辨析表】

易混淆点 区分关键
无效婚姻 vs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重婚、禁婚亲、未到婚龄)自始无效,任何人均可申请宣告;可撤销婚姻仅限受胁迫一方于1年内提出,且须经法院判决
重大疾病未告知 vs 隐瞒病情 《民法典》第1053条将“隐瞒重大疾病”设为可撤销事由,关键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而非疾病本身导致禁止结婚

【典型考题】
单选题:
题干:根据《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属于婚姻无效的是( )。
A.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对方
B. 双方为表兄妹关系并已办理结婚登记
C. 男方21周岁、女方19周岁办理结婚登记
D. 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第3年起诉请求撤销
选项:A、B、C、D
标准答案:B
简明解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属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民法典》第1051条);A属可撤销事由;C中双方均未达婚龄,亦属无效,但B更典型且绝对无效;D已超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但原婚姻仍属可撤销范畴,非无效。

主观题:
题干:简述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及其法律意义。
简明解析:实质要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非禁婚亲、重大疾病婚前告知;形式要件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者共同构成婚姻合法性的双重保障,缺一不可,否则婚姻无效或不成立。

高频

婚姻的解除

【知识点名称】
婚姻的解除

【考频等级】
高频

【考试定位】
常见题型:单选、多选;命题方式:法条适用型+情境判断型;考查能力:理解+辨析。重点考查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程序差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准确识别法律后果与实务操作边界。

【核心内容讲解】
定义说明: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法定形式,其效力溯及婚姻登记完成之日,但不溯及婚前。
内在逻辑:我国实行“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并重原则,《民法典》第1076–1085条构建双轨制解除机制——协议离婚强调意思自治与冷静期约束,诉讼离婚则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要件,体现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关系的有限干预。
分类或结构拆解:协议离婚须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双方自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形式合法(书面离婚协议+30日冷静期+30日内共同申领离婚证);诉讼离婚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二年等),且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方准予离婚;子女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财产分割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核心结构表】

模块/分类 核心含义 关键词 常见考法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法定程序 冷静期、共同申请、离婚证 判断程序瑕疵(如未满30日申领)是否导致离婚无效
诉讼离婚 一方向法院起诉,经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破裂、调解前置、法定情形 匹配具体情形(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与法条对应关系
子女抚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负担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 情境题: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抚养权变更依据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除外 照顾女方/无过错方、隐藏转移可少分 辨析“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规则

【高频辨析表】

易混淆点 区分关键
协议离婚中“冷静期”起算时间 vs 离婚证领取期限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30日;领取离婚证须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共同申请,逾期视为撤回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vs “因其他原因分居满二年” 前者是法定离婚事由,后者不构成感情破裂证据,须有“不和”主观要件

【典型考题】
单选题:
题干: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标准答案:B
简明解析:《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协议离婚设30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期内任一方可撤回申请。

多选题:
题干:下列情形中,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有?
A. 一方重婚 B. 一方被宣告失踪 C.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 D.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标准答案:A、B、D
简明解析:《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重婚、失踪、家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为法定离婚事由;分居需满二年,非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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