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及公益慈善组织的分类。
1.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
(1)公益事业的界定。公益事业是一种非营利性事业,有其自愿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其具体事项指: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慈善事业的界定。
慈善活动:①扶贫、济困;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符合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事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代慈善事业包含了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事业;广义的现代慈善事业既包含了狭义的救济救助事业,还包含了教育、健康、医疗、科学等互助及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具有明显的道德维度,与志愿精神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①十六届四中全会: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保体系
②十六届五中全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③十七大: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保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④十八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⑤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⑥十九大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公益慈善组织的分类
(1)公益组织主要分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2)慈善组织所包含的三类社会组织是: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3.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政府设立 “中华慈善奖”
公益慈善事业募捐与捐赠的规定
(一)慈善募捐
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1)权利:
自愿:①捐赠行为的自愿性 ②信息公开的自愿性;
自主:①针对受赠人的选择 ②针对捐赠财产的使用 ③针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留名纪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知情:①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②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监督:①签订捐赠协议 ②签订捐赠协议后,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2)义务:①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②应当合法并享有处分权;③捐赠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受赠财产的给付请求权(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若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②受赠财产的保护权②受赠财产的处置权。
(2)义务:妥善管理受赠财务;定向使用受赠财产;告知公开并接受监督;协助捐赠人办理捐赠相关手续。
(三)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有明确规定,其具体概括如下:
(1)订立协议(捐赠人和受赠人定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规定) 。
(2)按章办理(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施工过程可由受赠人单方或者双方共同组建)。
(3)竣工通报(受赠人向捐赠人通报工程建设和建设资金使用)。
(4)留名纪念(工程全由个人捐赠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5)优惠支持。
(四)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1)票据(受赠人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合法的收据)
2)使用: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管理
4)成本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捐赠额度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境外向公益性事业的损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资格认定:
(1)9个条件:
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⑨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
①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最近一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
②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
③登记1年以下的具备前述两项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①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县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
②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3、资格取消:
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②申请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
③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3年内)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捐赠款用于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3年内)
⑤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
4、申请审核程序与要求
公益信托的规定
(一)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为以下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1)信托设立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包括: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对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别规定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信托终止的一般性规定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2)信托终止的特别规定。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起诉权利。
2、义务:履行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报告公告义务;定向处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2、认可报告的权利与义务。
彩票管理的法规与政策
(一)彩票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财政监管。
(2)“民”“体”分管。
(3)“公”“监”维护。
(4)“发”“销”分责。
(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
(1)发行
1)严格程序
2)明确时限:开设90日内,变更45日内,停止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3)信息公开: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2)销售
1)彩票代销者: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个人、单位代理销售彩票。
代销者:①年满18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③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④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⑤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代销者: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单位及其高管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⑤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⑥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电话代销者: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③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⑤单位及其高管近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⑥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违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4)彩票购买者:①前提必须是成年人
②通过互联网购买时,应当提供帐户与投注帐户绑定
③电话购买,也应开设投注帐户
(三)彩票开奖与兑奖管理
(四)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1、收缴
(1)彩票销售机构按月上缴;
(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执政;
(3)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执收。
2、分配和使用
3、宣传和公告
(1)财政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
(1)公益事业的界定。公益事业是一种非营利性事业,有其自愿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其具体事项指: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慈善事业的界定。
慈善活动:①扶贫、济困;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符合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事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代慈善事业包含了社会救助与社会救助事业;广义的现代慈善事业既包含了狭义的救济救助事业,还包含了教育、健康、医疗、科学等互助及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具有明显的道德维度,与志愿精神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①十六届四中全会: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保体系
②十六届五中全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③十七大: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保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④十八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⑤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⑥十九大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公益慈善组织的分类
(1)公益组织主要分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2)慈善组织所包含的三类社会组织是: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政府设立 “中华慈善奖”
慈善募捐
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公益慈善捐赠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自愿:①捐赠行为的自愿性 ②信息公开的自愿性;
自主:①针对受赠人的选择 ②针对捐赠财产的使用 ③针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留名纪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知情:①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②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监督:①签订捐赠协议 ②签订捐赠协议后,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2)义务:①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②应当合法并享有处分权;③捐赠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受赠财产的给付请求权(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若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②受赠财产的保护权②受赠财产的处置权。
(2)义务:妥善管理受赠财务;定向使用受赠财产;告知公开并接受监督;协助捐赠人办理捐赠相关手续。
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有明确规定,其具体概括如下:
(1)订立协议(捐赠人和受赠人定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规定) 。
(2)按章办理(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施工过程可由受赠人单方或者双方共同组建)。
(3)竣工通报(受赠人向捐赠人通报工程建设和建设资金使用)。
(4)留名纪念(工程全由个人捐赠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5)优惠支持。
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1)票据(受赠人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合法的收据)
2)使用: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管理
4)成本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捐赠额度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境外向公益性事业的损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资格认定:
(1)9个条件:
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⑨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
①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最近一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
②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
③登记1年以下的具备前述两项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①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县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
②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3、资格取消:
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②申请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
③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3年内)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捐赠款用于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3年内)
⑤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
4、申请审核程序与要求
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为以下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1)信托设立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包括: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对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别规定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终止
(1)信托终止的一般性规定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2)信托终止的特别规定。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起诉权利。
2、义务:履行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报告公告义务;定向处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2、认可报告的权利与义务。
彩票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财政监管。
(2)“民”“体”分管。
(3)“公”“监”维护。
(4)“发”“销”分责。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
(1)发行
1)严格程序
2)明确时限:开设90日内,变更45日内,停止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3)信息公开: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2)销售
1)彩票代销者: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个人、单位代理销售彩票。
代销者:①年满18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③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④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⑤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代销者: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单位及其高管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⑤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⑥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电话代销者: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③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⑤单位及其高管近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⑥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违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4)彩票购买者:①前提必须是成年人
②通过互联网购买时,应当提供帐户与投注帐户绑定
③电话购买,也应开设投注帐户
彩票开奖与兑奖管理
1、开奖
公开公正、及时公告
2、兑奖
(1)针对彩票中奖者。
(2)针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①按规则规程兑奖。②奖金以人民币一次性兑付。③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④保密义务。⑤尊重中奖者意愿。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1、收缴
(1)彩票销售机构按月上缴;
(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执政;
(3)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执收。
2、分配和使用
3、宣传和公告
(1)财政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