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考点解析
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1、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2、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 .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仍可享受医保待遇。
B选项正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18个月,李某累计缴费8年,符合该标准。
C选项正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补贴,其中初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李某可按规定申领。
D选项正确: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自动停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前次未领完的月数可合并计算,总领取月数不超过24个月。
E选项错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移居境外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属于失业保险金停发情形混淆类干扰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现行失业保障双向叠加合规机制清晰明确,失业人员正常申领月度失业金过渡期,若家庭整体经济收入下滑,达标本地低保准入困难门槛,可同步依规申办叠加享受低保暖心兜底帮扶待遇。
B选项错误,失业人员身故后的丧葬抚恤专项补助,参照在岗在职职工对应标准合规核发,不参照退休职工抚恤口径核算。
C选项错误,全域月度失业金统一发放基础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统一划定规范,县级属地政府无自主核定、随意调整相关权限。
D选项错误,失业金核算领取时效,从当事人合规线下办结失业登记手续当日起算,不单纯以实际离岗当日作为核算节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根据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代缴,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无需个人额外缴纳。
D选项正确: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可继续申领前次尚未领取完毕的失业保险金,王某重新就业8个月再次失业,符合该规定,可继续领取剩余部分。
E选项正确: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适当工作或职业培训的,属于失业保险金停发情形,无论拒绝次数是否达到3次,只要无正当理由拒绝,即可依法停发。
A选项错误: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8个月。
C选项错误:个人死亡同时符合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等多项丧葬补助条件的,依法只能择一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其遗属不能同时领取两项补助金。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在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累计缴费年限之间的关系: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C选项);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选项错误,农民工不适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C、D选项错误,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之外,通常不享受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待遇,具体由地方法规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法规与政策
1、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为:
(1)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
(2)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 .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为:
(1)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
(2)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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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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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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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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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一听就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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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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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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