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荣誉保护
1、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2、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依法处理;
3、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
4、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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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A选项正确,张某作为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选项正确,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CD说法均错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正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B选项正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C选项正确,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选项正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E选项错误,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烈士的评定
(一)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二)评定机关
1、公民的评定
1)公民的一、二条,县级申请,省级批复,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三、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3)其他情况由县级提出,省级审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2、军人的评定
(1)因战死亡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情况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4)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三)烈士证书的发放
1、顺序为:父母(抚养人:如叔叔)、配偶、子女
2、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3、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的,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4、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烈士褒扬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的可适当提高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
1、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奖外,属于军人优抚对象的,还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加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加40个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月工资是指烈士牺牲当月的本人月基本工资。
属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月工资是指烈士牺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300%,低于60%的按60%
(三)定期抚恤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可以定期由县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
(四)烈士遗属优待
医疗、入伍、教育、就业、住房、供养(男满60,女55,本人自愿可在敬老院供养)
烈士遗属在内的"三属"享受 24 项优待。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四种情形之一)
(1)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4)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2、省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省、市、县级)
保护管理要求:
(1)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土地保护
(3)禁止随意迁移(程序)
(4)禁止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3、整理烈士史料
烈士纪念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烈士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烈士评定机关
1、公民的评定
1)公民的一、二条,县级申请,省级批复,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三、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3)其他情况由县级提出,省级审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2、军人的评定
(1)因战死亡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情况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4)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烈士证书的发放
1、顺序为:父母(抚养人:如叔叔)、配偶、子女
2、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3、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的,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4、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褒扬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机关: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发放顺序: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他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尽赡养抚养义务参照补助。
烈士遗属优待
(1)医疗优待:省级政府确定标准;
(2)入伍优待:同等条件下优先服役,公务员优先录用(3)教育优待:免交相关费用、优先录取、降分、助学;
(4)就业优待:就业服务,裁员优先留用,个体优先办证和优惠政策;
(5)住房优待:申请保障性住房优先,农村房屋修建;
(6)供养优待:特困供养优先(女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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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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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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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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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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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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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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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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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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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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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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