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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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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何振锋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次性抚恤金介绍

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他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专题更新时间:2023/12/28 08:22:02

一次性抚恤金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  )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A . 20个月
B . 40个月
C . 60个月
D . 80个月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 )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A . 20个月
B . 40个月
C . 60个月
D . 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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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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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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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

烈士的评定
(一)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二)评定机关
1、公民的评定
1)公民的一、二条,县级申请,省级批复,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三、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3)其他情况由县级提出,省级审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2、军人的评定
(1)因战死亡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情况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4)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三)烈士证书的发放
1、顺序为:父母(抚养人:如叔叔)、配偶、子女
2、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3、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的,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4、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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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烈士褒扬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的可适当提高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
1、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奖外,属于军人优抚对象的,还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加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加40个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月工资是指烈士牺牲当月的本人月基本工资。
属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月工资是指烈士牺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300%,低于60%的按60%
(三)定期抚恤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可以定期由县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
(四)烈士遗属优待
医疗、入伍、教育、就业、住房、供养(男满60,女55,本人自愿可在敬老院供养)
烈士遗属在内的"三属"享受 24 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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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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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机关

烈士评定机关
1、公民的评定
1)公民的一、二条,县级申请,省级批复,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三、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3)其他情况由县级提出,省级审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2、军人的评定
(1)因战死亡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其他情况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4)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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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证书的发放

烈士证书的发放
1、顺序为:父母(抚养人:如叔叔)、配偶、子女
2、有多个子女的:由长子女持证
3、无前述亲属的:由烈士兄弟姐妹持证,有多个的,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4、以上亲属均没有的,不发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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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机关: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发放顺序: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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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尽赡养抚养义务参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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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嘱优待

烈士遗属优待
(1)医疗优待:省级政府确定标准;
(2)入伍优待:同等条件下优先服役,公务员优先录用(3)教育优待:免交相关费用、优先录取、降分、助学;
(4)就业优待:就业服务,裁员优先留用,个体优先办证和优惠政策;
(5)住房优待:申请保障性住房优先,农村房屋修建;
(6)供养优待:特困供养优先(女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