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有效性确认和确认当选
(1) 选举有效性确认;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2) 确认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票多的当选。
(3) 颁发当选证书: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新当选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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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DE选项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1)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A选项);
(2)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B选项);
(3)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4)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E选项);
(6)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D选项);
(7)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根据题干收回600张,可知答案选A。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故D选项正确。
A选项,全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应该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所有村民。
B选项,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投票,应该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所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
C选项,全村18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应该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所有18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村民。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和主要职能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结构
针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和组织结构,有以下规定: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2)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3)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5)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教育,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活动。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每届任期5年)
(一)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会议同意的
4、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5、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对名单有异议的,五日内申诉,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提名确定候选人
1、确定职位和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
2、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确定
3、提名确定候选人
4、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
1、委托投票:接受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书面委托;及时公布委托人名单
2、新一届产生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当选证书
(四)另行选举和选举后续工作
1、另行选举
① 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
② 可在选举日当日,也可以在十日内进行
③ 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④ 职位还未满足,但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
2、选举后续工作
① 产生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②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五)村委会成员罢免和补选
罢免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启动罢免程序
(2)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可以罢免。
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代表)会议
1、召开村民会议
(1)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过半数以上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提前10天通知村民
(3)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村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派代表参加
2、村民会议的职责
①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 以借贷、租赁或者基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3、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①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③ 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④ 村民代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要过半数同意。
(二)村民小组会议
1、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2/3以上,或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所做的决定应占到会人过半数才能通过。
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等由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与党政组织以及驻村单位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
(1)村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2)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4)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5)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2.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的关系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其与政府组织的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村民委员会与驻村各单位的关系: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结构
针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和组织结构,有以下规定: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2)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3)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5)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教育,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开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活动。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2)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3人);
(3)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4)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5)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年满18周岁;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会议同意的;
(4)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对名单有异议的,5日内申诉,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相关规定
(1)确定职位和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
(2)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确定;
(3)提名确定候选人;
(4)公布候选人名单。
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的若干规定
(1)选举竞争。
(2)投票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
(3)委托投票:接受委托数不得超过3人;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书面委托;及时公布委托人名单。
另行选举和选举后续工作
(1) 另行选举
①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
②可在选举日当日,也可以在十日内进行;
③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④职位还未选足,但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
(2) 选举后续工作
①产生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②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
1、罢免
(1)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启动罢免程序;
(2)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可以罢免。
2、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
村民(代表)会议
(1)召开村民会议:
①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半数通过;
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提前10天通知村民;
③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村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派代表参加;
(2)村民会议职责: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3)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
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③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④村民代表会议由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
(1)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
(2)经济责任审计。
(3)关于建立村务档案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
(1)村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2)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4)抓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5)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的关系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其与政府组织的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村民委员会与驻村各单位的关系: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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