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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7-03-10 09:33:00

(二)认定程序
1.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2007年3月1日至3月15日。
(2)报名地点: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3)网上报名:登录www.jszg.cq.cn,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后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提交”,显示“报名成功”提示后,即完成网上报名。网上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因错报、瞒报,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缺乏网上报名条件的,请申请人直接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
(4)现场确认:报名者网上成功报名后,于3月15日前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人事科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请报名者确认网上报名信息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签名。网上报名必须经现场确认方可生效,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网上报名信息作废。
(5)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④《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⑥《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阶段
(1)时间:2007年3月31和4月1日、8、9日。
(2)市教委负责组建高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各报名点负责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2007年4月20日,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成绩。
3.认定阶段
(1)时间:2007年5月15日至6月23日。
(2)各报名点于2007年5月12日前公布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名单,并上报符合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的信息到市教委人事处。
(3)2007年6月底以前,各报名点到市教委人事处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报名点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报名,对无法在规定报名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二)各报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之所在地高等学校,要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三)各报名点要按照《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市语委办认可的普通话测试机构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其测试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行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联系人:金玲  齐正军         联系电话:6386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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