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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区2021年春季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21-06-18 1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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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市2021年春季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燕山地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燕山地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受理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

1.第一步: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6月15日上午7:00至6月22日下午4:00(周二至周一);

(2)报名网址:http://link.233.com/25742;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2.第二步:查询系统自动核验结果

本次认定中,系统会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自动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核验的信息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条件。

如系统显示违法犯罪记录核查未通过,则申请人无法参加本次认定。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核验已通过”,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无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待现场核验”,则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具体要求见本公告“四、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内容。

3.第三步:现场受理(持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之一)

(1)受理时间:6月23日至6月25日(周三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2)受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教育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1号燕山办事处(九层904房间);

(3)领取《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场领取《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

三、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各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报或预约时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图片。该《个人承诺书》将以图片方式嵌入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应为白底黑字,文字朝上并且清晰易识别,信息完整;应包含本人签字和日期;无任何无关图案、花纹或背景等。

四、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

本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所报学段与学科。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在现场受理时提交原件。

具体体检信息详见《附件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0年12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21年6月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五)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link.233.com/12515/)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咨询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link.233.com/13683/)。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link.233.com/13683/)。

(6)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4.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进行网上预约,并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参加现场受理时要提前了解、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携带好身份证件、佩戴好口罩、准备好“北京健康宝”,服从现场受理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安排。

咨询电话:69341097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759/zwgk/qmzqb/fgwj_2665/qtwj_2671/202106/t20210611_400198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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