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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执业药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其中,规章设定的15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7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再取消42项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xls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xls

附件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序号证明用途依据取消后办理方式
1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不再提交。
2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第八项。                                           不再提交。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25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26职称评聘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核验。暂无法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材料等方式办理。
27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有关规定。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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