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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辅导:中药资源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3日
  我国的中药资源丰富,品种繁多。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多次组织全国性、地域性的中药资源调查工作,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根据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全国中药资源进行系统调查研究”的决定,我国在1983~1994年间组织了全国范围的规模宏大的中药资源普查,普查证明中国中药资源品种达12807种,其中药用植物11146种,药用动物1581种,药用矿物80种。同时我国民族众多,其民族医药文化相当丰富,约有民族药3500多种,如蒙药、藏药、维吾尔药、傣药、壮药、苗药等等,是世界上药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其中仅对320种常用药物类药材的统计,总蕴藏量就达850万吨左右,成为世界植物药材生产大国,占有一定的市场优势。然而,由于我国目前中药研究开发水平较低,产业发展滞后,对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却相当严重。由于经济宏观调控体制不健全以及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投机性,给药用植物资源和道地药材产品带来严重威胁。以前几年发生的甘草出口引发的甘草大战,使我国甘草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沙漠化,西北地区的生态平衡恢复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做为植物药丰富的国家,开发利用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开发、保护措施和政策,势必造成资源枯竭。合理的采收和利用是保护延续药用植物资源的核心。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做法,都将导致历史的错误。因此,必须加强中药资源的管理。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原则、物种三级分类管理、采收、经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责任等具体规定;列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本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收载野生药材物种76种,包含中药材42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4种。
  二级:分布区域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17种。
  三级: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21种。
  具体管理办法及物种名录,详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中药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利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通知指出:“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通知中明确: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研究开发,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的公布实施,为中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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