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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业�师考试《�事管�与法规》大纲调整通知

��:233网校 2014年7月11日
导读: 执业�师考试2014年的《�事管�与法规》大纲有调整,具体�动内容请详看文章类容。更多消�,请查看233网校。

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内容��求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食���监�管�局:

根�《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布的�事管�与法规,�认真研究并�求有关专家��,现将2014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求通知如下:

一�在大�元“�事管�相关知识���元“医��生体制改�相关�套文件�第四�点“��电�监管的规定�中,新增《关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物目录>��电�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国家食���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作为考试内容。

二�在大�元“�事管�相关知识�第二��元“�事管�体制�中,有关考试内容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和�能转�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2013〕14�)和《国家食���监�管�总局主��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2013〕24�)�《国家�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2013〕50�)等文件确定的��监�管�体制相关�能转��主��责和内设机构等予以调整。

三�在大�元“�事管�相关知识�第三��元“��质��其监�检验�第二细目“��质�管�规范和��质�监�检验�中,新增《关于�布<����质�管�规范>冷��冷冻��的储存与�输管�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作为考试内容。

四�在大�元“�事管�相关知识�第五��元“中�管��细目“中�管�有关规定�中,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管�的通知》(食�监〔2013〕208�)作为考试内容。

五�在第二大�元“�事管�法规�中,��元《中�人民共和国��管�法》(主席令第45�)有关考试内容,��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对《中�人民共和国��管�法》�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元“�事管�法规�中,第五��元《麻醉��和精神��管��例》(国务院令第442�)有关考试内容,��2013年12月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对《麻醉��和精神��管��例》�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元“�事管�法规�中,将第六��元《关于公布麻醉��和精神����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监安〔2007〕633�)更新为《关于公布麻醉��和精神����目录的通知》(食�监�化监〔2013〕230�)。

八�在第二大�元“�事管�法规�中,将第三����元《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护法》更新为2013年10月25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护法》。

��调整内容和具体�点�附件。

附件:2014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具体�求

国家食���监�管�总局人事�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2014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具体�求



大�元

��元

细 目

� 点

�
事
管
�
相
å…³
知
识

医��生体制改�与国家��安全规划

医��生体制改�相关�套文件

国家基本�物实施电�监管的规定

�事管�体制

1.��监�管�部门

(1)国家��监�管�部门的�责
(2)��监�管�其他相关管�部门的�责

2.��技术监�管�机构

中国食���检定研究院�国家�典委员会���审评中心���评价中心�食���审核查验中心�执业�师资格认�中心�国家中����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责

��质��其监�检验

��质�管�规范和��质�监�检验

《����质�管�规范》附录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内容

中�管�

中�管�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管�的通知》对中��管�的规定

�
事
管
�
法
è§„

��管�法

��生产�业管�

��委托生产的审批

麻醉��和精神��管��例

��

特殊地��置原因就近跨区域销售的审批

关于公布麻醉��和精神����目录的通知

麻醉��的��和精神��的��

(1)我国生产�使用的麻醉��的��
(2)我国生产�使用的类�第二类精神��的��

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益�护法

1.总则

��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循的原则

2.消费者的�利

消费者�法享有的�利

3.��者的义务

��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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