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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的有毒与无毒-含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27日
  中医药对中药的毒性概念的认识,古今有很大的差异,归纳起来,“毒”或“有毒”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
  
  1、广义的毒性概念广义的“毒”或有毒,具体有二:①“毒药”一词,在古代医药文献中常是药物的总称,即指凡药均可谓之为“毒药”,正如《周礼·天官·冢宰》云:毒药者,总括药饵而言,凡能除病者,皆可称之为毒药。②指药物对人体的某种偏性。中医学认为,药物之所以能治疗疾病,就在于它具有某种或某些特定的,有别于其他药物的偏性。临床医生每取其偏性,以祛邪,调节脏腑功能,从而纠正阴阳之盛衰,终达到愈病蠲疾,强身健体之目的。古人常将这种偏性称之为“毒”、“有毒”。如在《素问》中载曰:“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这是根据药物毒性的大小,把药物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等四类。《神农本草经》把药物分为上中下三品,就是根据药物的有毒无毒来分类的,大体上是把攻病愈疾的药物称有毒,而可以久服补虚的药物看作无毒。故张子和说:“凡药皆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张景岳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药,是以气味之有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也,所以去人之邪气。……是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故曰毒药攻邪也。”张景岳之论述,进一步解释了毒药的广义含意,并阐明了毒性作为药物性能之一是一种偏性,以偏纠偏是药物治病的基本原理。 来源:考

  2、狭义的毒性概念所谓狭义的“毒”或“有毒”指药物对人体的毒害性,包括毒性、烈性、副作用。凡有毒的药物,大多性质强烈、作用峻猛,故易毒害人体,常用治疗量幅度较小或极小,安全性低,用之不当,药量稍有超过常用治疗量,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轻者损伤人体,重者毙命。正如隋代巢元方在《诸病源候论》中称:“凡药物云有毒及有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者,亦能杀人”;明代《类经·卷四》云:“毒药,为药之峻利者。”唐《新修本草》和现行药典在部分药物性味之下标明的“大毒”、“有毒”和“小毒”,高等医药院校教材《中药学》所说的“中药的毒性”,大多是指一些具有一定毒性或副作用的药物,即是此狭义的毒性概念。药如砒石、千金子、巴豆、芫花、乌头、马钱子等。 来源:考

  近代概念之毒性中药,多为狭义,专指那些含有毒成份,药性峻猛,进入机体易致毒副作用甚至使人致死者,本次讨论侧重狭义之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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