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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2.再次注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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