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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8日

1.下列情形应按假药论处的是 ()

A、不注明生产批号的
B、变质的
C、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及辅料的
D、被污染的

2.通过改换包装而改变原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药品,应当定性为

A、合格药
B、不合格药
C、假药
D、劣药

3.下列应认定为劣药的是

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B、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
D、变质的药品

4.乙药厂生产的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5.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应认定为

A、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B、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C、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D、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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