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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归纳(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4日

内容提要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标底的编制,投标决策,报价技巧,评标定标。

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知识点为:

1.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2.标底的编制方法及有关问题

3.报价技巧的选择和运用

4.决策树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投标决策中的运用

5.合同解释顺序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施工招标的程序与基本条件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自。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只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重点介绍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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