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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最新讲义15

来源:233网校 2011-08-31 08:45: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最新讲义15主要内容为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通常的估价原则是:
1)涉及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费用仍按原合同约定结算;
2)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需要使用的原承包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七)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争议评审
  应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争议的法律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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