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的通知
合建监管〔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动态调整(第2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执行动态调整(第2期)。
二、动态调整(第2期)应与《关于贯彻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1期)的通知〉》(合建监管〔2024〕13号)文件配套使用。动态调整(第2期)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动态调整(第2期)为准。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2026年1月6日
文章原标题: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的通知
文章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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