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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扣�工程款�当

  �县人民银行与�县建筑公�签订建筑工程承包��,
  约定:由建筑公�承包人民银行的办公楼建筑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等。工程于1994年12月竣工并�验收�格�交付使用。工程造价�县建行审定为280余万元,�方无异议。
  �久,该县审计局对人民银行办公楼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结论为:建筑银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4万余元,应予审�。
  审计局å�šå‡ºå¤„ç�†å†³å®šï¼šé™�期由人民银行å�‘建筑公å�¸æ”¶å›žå¤šè®¡æ¬¾ã€‚ 
  1995年1月,该建筑公��承包了人民银行的宿�楼建筑工程。在工程完工办�结算时,人民银行以执行审计局的决定为由,从应付建筑公�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办公楼多计工程款24万余元。
    æ³•院接此案ç»�审ç�†ï¼Œåˆ¤å†³äººæ°‘银行退还扣除的工程款24万余元。

  [ å¾‹å¸ˆç‚¹è¯„]本案涉å�Šåˆ°çš„关键问题是å�ˆå�Œå…³ç³»çš„一方当事人有无æ�ƒåˆ©ä¾�æ�®å®¡è®¡å†³å®šè‡ªè¡Œæ‰£ç•™å�ˆå�Œæ¬¾é¡¹ã€‚
  一�人民银行和建筑公�在建筑工程承包��这一关系中,其地�的平等的,�方享有的�利和承担的义务应以��为��进行判定。
  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之间是一�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行为�对被审计��产生法律约�力,对其他��并�产生法律约�力。由于建筑公��是审计对象,故并�存在对审计决定有招待执行义务和审计决定��的问题。
  三�审计局对建设银行审定过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如�现工程造价计算有错误,应�建设银行�出建议,由建设银行决定是��审。建设银行�审�,如认为原审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确有错误,应通知工程�方按�审�的工程造价进行解决结算,并应给�方申请�审的�利。如果工程�方�能按�审工程造价解决结算问题,则�通过诉讼程��次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解决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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