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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辅导: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一)

  2�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①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挥生产能力的�项工程为对象的。�项工程建��有关部门验收鉴定�格,正�移交生产或使用,�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②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③在计算时应注�以下几�情况:
  (1)附属辅助工程,��全部建�,正�验收交付使用�就�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项工程中�构�生产系统,但能独立�挥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如�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务网点等,在建�并交付使用�,也�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益工程交付使用的�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本包括:建筑工程�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本,安装工程�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本或砌筑锅炉���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输设备�其他�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本,�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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