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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讲义之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来源:233网校 2013-12-04 10:14:00

五、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和解
和解包括协商和解与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两种方式。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 调解
调解方式包括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以及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1)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时,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时,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3. 仲裁或诉讼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造价鉴定
1.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程序合法、人员合格、按期完成、适当回避、接收质询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3. 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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