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工程计价 > 工程计价考点

2014工程计价辅导精华: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来源:233网校 2014-06-25 09:32:00

  三、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是合同文件的核心要素,建设项目不论是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合同价款的具体数额均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一)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关系
  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法理上,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向招标人回复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这是因为,合同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二)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和内容
  1.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合同价款类型的选择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合同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实行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相关阅读

添加一级造价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