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造价工程师 /费用索赔的计算

费用索赔的计算

费用索赔的计算相关课程

本视频可免费试听30秒,看完整版请购买课程

费用索赔的计算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造价工程师
授课老师:郭炜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计价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费用索赔的计算介绍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延期手续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专题更新时间:2024/03/20 09:23:34

费用索赔的计算考点试题

单选题 1.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包括(  )。
A . 实际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总费用法
B . 网络图分析法、比例计算法
C . 标准差法
D . 价格对比法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某施工合同约定,当发生索赔事件时,人工工资、窝工补贴分别按300元/工日、100元/工日计,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40%。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①因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3天,人员窝工60个工日;②因该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修复用工20个工日,发生材料费5000元;③复工后又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2天,人员窝工40个工日。为此,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费用为()元。
A . 17400  
B . 19000  
C . 19400  
D . 23400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某施工现场有装载机2台,由施工企业自有,台班单价50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80元/工日,窝工补贴25元/工日,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的综合费率为30%。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监理人对已经验收合格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为合格,配合用工20工日,装载机4台班。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的费用为(  )元。
A . 8080
B . 9080
C . 18080
D . 28080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某施工现场有塔吊1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5000元/台班,租赁费为20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80元/工日,窝工补贴25元/工日,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的综合费率为30%。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配合用工10工日,塔吊1台班,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的费用为( )元。
A . 2250
B . 2925
C . 5800
D . 7540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某建设项目业主与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0天,其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100万元。丙在施工过程中,因遇到不利物质条件造成停工5天,因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停工3天,因承包人施工机械损坏停工3天,因异常恶劣气候造成工程停工2天,上述事件均未发生在同一时间,且都在关键路线上,则丙施工单位可索赔的总部管理费为(  )万元。
A . 2.5
B . 4.0
C . 5.0
D . 6.5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费用索赔的计算

张慧洁
造价工程师
教授,硕士,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常年从事教学、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授课工作。出版《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力学》等教材2部,《工程造价管理与研究》专著1部;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核心论文4篇,实用新型专利3项;主持及参与省级科研课题5项,校本课题6项;主持并参与《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等5门精品课程建设及实训指导书的编写。
查看老师课程
相关知识点推荐
高频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
(2)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基准日之后,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1)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高频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增删改】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 或公式(5. 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自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 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1.15Q0 × P0 +(Q1 -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 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Q1 × 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 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 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P2 ×(1-L)×(1-15%), P1按照P2 ×(1-L)×(1-15%)调整;
若P0≥P2 ×(1-L)×(1-15%),P1= 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内容报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干了什么】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用了什么人】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什么料】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什么设备】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列入进度款支付。

高频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2)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二)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高频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误期赔偿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索赔成立的条件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延期手续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费用索赔的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超过总时差)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该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得到补偿。

高频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高频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高频

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高频

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高频

计曰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内容报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干了什么】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用了什么人】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什么料】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什么设备】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列入进度款支付。

高频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进度计划。费用发包人承担。

2、误期赔偿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高频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高频

工程变更的范围

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变更的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 02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为例,两者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如表5.1.1所示。

表5.1.1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

高频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高频

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 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1.15Q0 × P0 +(Q1 -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 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Q1 × 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 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 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P2 ×(1-L)×(1-15%), P1按照P2 ×(1-L)×(1-15%)调整;
若P0≥P2 ×(1-L)×(1-15%),P1= 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高频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1)权重的调整

(2)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高频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高频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3)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高频

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音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件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如果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的,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干不属干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除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不能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注意:签证不是依据,地方定额需要约定。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高频

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超过总时差)

3)网络图分析法。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该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得到补偿。

高频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 或公式(5. 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