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增删改】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 或公式(5. 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自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 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1.15Q0 × P0 +(Q1 -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 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Q1 × 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 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 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P2 ×(1-L)×(1-15%), P1按照P2 ×(1-L)×(1-15%)调整;
若P0≥P2 ×(1-L)×(1-15%),P1= 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内容报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干了什么】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用了什么人】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什么料】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什么设备】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列入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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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因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确认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款:1)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1900>1500×1.15=1725,超过部分1900-1725=175m3应采用新单价
投标报价47元/m3>40×1.15=46元/m3,因此超过部分175m3采用单价46元/m3
结算价为:1725×47+175×46=89125(元)。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因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确认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款:
1)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4)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
(2)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基准日之后,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1)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2)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二)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误期赔偿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索赔成立的条件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延期手续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费用索赔的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超过总时差)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该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得到补偿。
1.项目特征描述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变更的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 02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为例,两者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如表5.1.1所示。
表5.1.1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1)权重的调整
(2)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 或公式(5. 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新增工程价款的确定:
(1)新增工程价款的确定过程。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2)新增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确定。如采用合同工程范围内的相关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为新增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根据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计算,同时可参考下列差异因素对综合单价的影响:
1)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
4)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
(3)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用的确定。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4)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1.单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
(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规定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其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有关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调整价款的规定计算。当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不含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1.15Q0时:
S=1.15Q0 X P0+(Q1-1.15Q0) X P1
(1)当Q1<0.85Q0时:
S=Q1 X 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的处理。
采用单价合同工程的措施项目,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计算,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列项的模板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应予以调整外,其他措施项目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安全生产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公式
调整。
2.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除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1.适合采用计日工计价的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
(1)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2)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
(3)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
(4)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
(5)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6)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7)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
(8)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
(9)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
(10)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2.计日工项目费用的处理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再计算其措施项目费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人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施工耗材费用。
(2)中小型工具使用费,
(3)措施项目费用。
(4)除按规定调整价格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外,其他的施工机具使用 费用。
(5)除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
(6)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
(7)管理费及利润。
(8)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材料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须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
1.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材料暂估价应以材料采购中标税前价格替代原材料暂估税前价格。
(2)专业分包工程应以招标中标含税价格替代原专业工程暂估含税价格。
2.招标组织及费用承担方式
(1)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2)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签约合同价中)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3)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1.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工程的暂列金额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工程变更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2.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合同价款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除用于工程变更、未能完全预见和详细说明工程、新增工程、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外,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作调整。
1.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一合同单价十已确认材料价格x(1十损耗率)X(1十管理费费率)X(1十利润率)
公式中的合同单价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损耗率可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确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可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2)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2.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应调整综合单价和总承包服务费。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 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材料类别及交货期最接近的总承包服务清单项目,协商确定新增发包人提供材料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或费率。
(二)总承包服务范围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的索赔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2.发包人原因事件引起的索赔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除上述事件外,在施工期间发现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不利物质条件,也可归为发包人原因事件(因为这些属于发包人在招标时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的事件),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以及费用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3.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合同实施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人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
(1)通常不可抗力事件可以获得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上述第1)、第2)项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可以获得的补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4)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事件外,异常恶劣气候也可视为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3)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长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长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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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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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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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娇娇
主讲:建设工程计价
博士,天津某大学管理学院工程造价系副教授,多年造价工程师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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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技术与计量(安装),案例分析(土建与安装),安装工程(江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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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技术与计量(公路交通)
结构工程硕士,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建工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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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案例分析(公路交通)
博士、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造价师,长期从事建筑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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