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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06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

京人考函[2006]21�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

  根�人事部�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 1996〕77�)�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1998〕8�)�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2005〕112�)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79�)精神,结�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件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纪守法并具备以下�件之一者,��申请�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士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 凡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件,且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之日(1996年8月26日)�,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务并具备下列�件之一者,��试《工程造价管�基础�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两个科目,��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1970年,下�)以�工程或工程�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工程或工程�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工程或工程�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件中有关学历的�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求是指�得规定学历���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三) 根�人事部《关于�好香港�澳门居民�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 2005〕9�)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和�求,报��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时应�报�点�交本人身份�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书,以�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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