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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00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6月20日至7月4日报�

 
�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直有关��:
  根�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2007]148�)精神,200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18-19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8日   上å�ˆ9:00-11:30 ã€€ã€€ã€€ã€€å·¥ç¨‹é€ ä»·ç®¡ç�†åŸºç¡€ç�†è®ºä¸Žç›¸å…³æ³•è§„
         下å�ˆ2:00-5:00 ã€€ã€€ã€€ã€€ã€€ã€€å·¥ç¨‹é€ ä»·è®¡ä»·ä¸ŽæŽ§åˆ¶
  10月19日   上å�ˆ9:00-11:30         å»ºè®¾å·¥ç¨‹æŠ€æœ¯ä¸Žè®¡é‡�(土建ã€�安装)
         下å�ˆ2:00-6:00              ã€€ã€€ å·¥ç¨‹é€ ä»·æ¡ˆä¾‹åˆ†æž�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科目分土建�安装工程专业,考生�根�工作实际选报一个专业。
  二�报考�件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康,�纪守法,具备下列�件之一者,��申请�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下�);工程或工程�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或获硕士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ã€�获上述专业å�šå£«å­¦ä½� ï¼Œä»Žäº‹å·¥ç¨‹é€ ä»·ä¸šåŠ¡å·¥ä½œæ»¡äºŒå¹´ï¼›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1996]77�)下�之日�(�1996年8月26日�),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务,并具备下列�件之一者,��试《工程造价管�基础�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两个科目,��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1970年,下�)以�工程或工程�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工程或工程�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工程或工程�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根�《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5]9�)�《关于��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凡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湾居民,��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和�求报��加考试。在报�时,�湾居民除应�当地考试报�机构�交《�湾居民�往大陆通行�》外,还应�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书和本人工作��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的�明。
  三�报�办法和程�
  考试报�采用网上报�和现场审核相结�的办法。报考人员�须先登录�建�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系统(网�:http://link.233.com/13220,以下简称网上报�系统)进行网上报�,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料至所属报�点(详�附件)办�。现场审核由�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共�组织进行。具体报�程�如下:
  (一)网上报�
  1�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6月20日至7月4日内登录网上报�系统报�,并使用A4纸打�《�建�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报�表》�本人签字确认�交所在��审核盖章,并在报�表�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底的近期两寸�冠彩色�件照一张。
  2��首次报考人员�所在�����进行网上报�,确认自动审核通过�,��直接网上缴费。确认缴费�功�原报考信�中学历��称�工作���生�更的,还须于7月2日—4日�有效�件���件连�报�表到所属报�点进行现场审核。
  (二)现场审核
  1�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7月2日—4日�带以下�料到所属报�点进行现场审核。
  (1)《�建�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表》;
  (2)本人身份�正����件一份(加盖��公章);
  (3)学历�明(�原件和加盖公章的��件);
  (4)申请�试两科的人员,还应�供专业技术�务资格�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件);
  (5)所在��出具的《�守国家法律��业�德�工作业绩�明》(�在网上报�系统内下载表格)。
  2�从�外转入的考生除按首次报考人员报考外,还须�供该�人事考试中心的�绩转移�明。
  凡�供虚��料者,一��现�消报考资格,并对所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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