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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06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

关于2006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有关��:

  根�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79�)文件精神,为�好我�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我�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厅和�建设厅共�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指定用书的�订和考�辅导工作由�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报�组织工作。资格�审工作由��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负责。�人事厅和建设厅负责对报考资格进行终审。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10月14�15日两天,请�市按《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的�求认真�好�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全�考区设置原则上�2005年,�除宿�市(宿�市考生在淮安考区�加考试)之外,其他��辖市�设立考点。

  三�报考�件

  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1996]77�)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1998]8�)中(除第五款外)�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上�年�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2000]100�)对报考�件的有关规定�好报��资格审查工作。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纪守法,并具备以下�件之一者,��申请�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士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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