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的规定,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未申报过注册),或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满三年,符合“部令第150号”的有关重新注册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从2008年4月14日起可申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申请人应同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http://link.233.com/14072)”(技术咨询电话:021-54614788-3344)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link.233.com/17790)”(技术咨询电话:010-88370110)上申报,其他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请登陆 “上海建筑建材业”,点击“在线服务”下方的“人员”,在“办事指南”中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