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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练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15日
  多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邓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公司小股东薛某欲提起诉讼。已知该公司依法设有监事会和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口头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若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薛某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薛某必须满足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的股份时,才可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1)选项AB:监事犯错,找董事会或者董事,而且必须是书面请求,不能是口头请求;(2)选项C:不管是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均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进行;(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任何一个股东均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C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正确答案】 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答案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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