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基本相同。
(十)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确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本章历年考点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2003年单选题、2005年简答题)
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2003、2004、2005年单选题)
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2004年单选题)
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2005年单选题)
5.当然退伙的情形(2005年多选题)
6.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003年多选题、2005年判断题)
7.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003、2004年多选题)
8.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2004年多选题)
9、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03年判断、2005年多选题)
10.新入伙人承担的责任(2004年判断题)